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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财会〔2009〕27号
各有关单位及人员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和《深圳市会计条例》的要求,为促进会计人员遵守会计法律、法规,规范会计行为,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人员综合素质,结合实施会计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,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,特制定《深圳市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办法》(见附件)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会计人员可以对照《深圳市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办法》的规定,自行上报或通过单位上报相关材料至所属地区财政部门,申请变更考核分数。
二、各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将本系统、本单位会计人员上一年度的奖惩情况、在会计工作中的违法、违纪情况及证明材料不定期上报财政部门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报市财政部门,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报单位所在地区财政部门。
三、市、区财政部门依据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以及受表彰奖励或违法、违纪情况,按照《深圳市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记分表》(见附件)对每一位会计人员进行记分,并及时根据分数变化情况提供上网查询和定期更新信息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:1.深圳市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办法
2.深圳市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记分表
二○○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|